客服电话:400-875-0266

继续教育导航
  • 济南
  • 青岛
  • 淄博
  • 枣庄
  • 东营
  • 烟台
  • 潍坊
  • 济宁
  • 泰安
  • 威海
  • 日照
  • 临沂
  • 德州
  • 聊城
  • 滨州
  • 菏泽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问答
发表问题
老师,你。我单位是从事矿山建设、采矿的建筑企业。在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前,我单位采矿业务缴纳增值税,矿山建设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矿山建设也缴纳增值税,由于是老项目部,按照3%征收率简单计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问题,我单位以前有大量的采矿业务产生的进项税,进项税金额超过采矿业务销项税,请问这些采矿业务产生的进项税可以用于抵扣简单计税方式的销项税吗?
类别:继续教育  提问者:3713****118  提问时间:2016-10-18  回答数量:1  解决状态:
回答共1条
您好!会计专业的问题在“会计人生问答社区”上进行讨论和解答,请登录http://zone.1k100.com进行提问和讨论。 “会计人生问答社区”是山财培训网针对会计人员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而开设的讨论专区,所有问题在这里都会被关注,也欢迎您积极关注、回答问题,以达成交流和提高的共同目标。
回答者:qa1  时间:2016-10-20    最佳答案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05001933号-2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