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财会〔2026〕 3号
关于做好202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海防),区直各部门、单位,各企业,各社会团体:
为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不断提高会计人员能力素质和专业水平,根据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滨财会〔2026〕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2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分工
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含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专业科目由财政部门负责,公需科目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进行。本通知所称继续教育专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
二、继续教育对象
我区辖区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前须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https://ausm.mof.gov.cn/index/)完成信息采集。
三、继续教育学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每年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60学分。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参加会计资格考试、职称评审、会计人才选拔、培养及评优的必要条件。
四、继续教育内容和形式
(一)继续教育内容。
主要内容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规定执行。
(二)继续教育形式。
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形式主要有网络教育、面授教育及视同继续教育等形式。
1.网络教育。我区会计人员在山东财经大学山财培训网(http://training.sdufe.edu.cn)注册学习,咨询电话:400-875-0266。
2.面授教育。中央驻鲁单位、县级(含)以上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可组织会计人员进行面授教育培训。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组织面授教育的,应于开班前不少于5个工作日将培训通知、课程安排、师资、参训人数等材料报财政部门备案,经审核后开展教育培训。会计人员涉及单一行政区域的,向该行政区域财政部门备案;会计人员跨行政区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为确保教育质量,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对面授教育开展情况进行现场评估和检查。未按要求备案的,不予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3.视同继续教育。参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有关要求执行。
五、继续教育登记
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登记分为财政部门统一登记和个人申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两种方式。
(一)财政部门统一登记。
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其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由财政部统一登记。
参加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省会计学会培训以及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科目的会计人员,其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由省财政厅于2026年12月31日前统一登记(信息采集属地为青岛市的,由青岛市财政局负责)。
参加网络教育的会计人员,其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于完成次日自动对接至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
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组织面授教育的,需于培训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的财政部门提供人员签到表、会计人员名单等材料,由财政部门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没有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无法进行继续教育登记。
(二)个人申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参加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升级并通过考试,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公开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通过全国税务师统一考试《财务与会计》科目、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的,由会计人员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进行申报并上传证明材料,所属地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个人申报路径: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继续教育学分申请——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申请。
六、有关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我区2026年度的继续教育工作原则上应于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
咨询电话:0543—7321246
滨州市沾化区财政局
2026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