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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问题
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按比例清偿。老师讲的是两者都不够时,按照比例清偿。但是下面又说,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这不是自相矛盾吗?都终结了,还怎么按比例清偿啊?
类别:继续教育 提问者:3723****437 提问时间:2015-09-20 回答数量:1 解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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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共1条
不矛盾。是“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在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的申请后,由法院以裁定的方式作出的是否受理案件的决定。对此裁定主要是两种:一是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二是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回答者:
qa1
时间:201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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