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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现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可知,破产程序有三种,分别为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根据该款的规定,债权人无权提起和解。其原因在于,和解制度是按照合同法上的“要约—承诺”的模式设计的。其中,债务人为要约方,债权人集体(通过债权人会议)为承诺方。同时,和解程序又是一种简便的程序,它以和解协议草案的提出为程序启动的条件。而这种草案作为要约只能由债务人提出。所以,个别债权人既不能代表全体债权人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也不能代表债务人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但是,债权人认为需要与债务人和解的,可以通过法庭外协商,在双方已达成和解意向的情况下,让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启动前或者启动后提出和解申请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回答者:qa1 时间:201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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