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工作的通知
鲁财会2022〔2022〕6号
各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省属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摸清会计人员底数,科学开展会计人员管理工作,夯实会计工作基础,不断提高我省会计人员服务水平和会计管理工作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广泛宣传动员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要求,由财政部统一部署,全国各级财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共同参与,涉及广大会计人员,需要持续优化、长期进行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提升会计管理服务水平,服务财政中心工作和助力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协调,充分利用单位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广泛发动街道、社区、行业协会、企业力量参与宣传,将信息采集的目的、意义和要求等传达到本单位会计人员,不断提高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知晓度和积极性,力争全省会计人员“应采尽采”。
二、规范程序要求,严格审核信息
(一)采集对象。山东省内的会计人员都应参加信息采集,包括: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指从事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或其他会计工作的人员,以及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
(二)采集流程。信息采集按照个人网上注册、上传申报资料、财政部门审核的流程。会计人员登录山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http://czt.shandong.gov.cn/)—山东会计管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入口或山东会计信息网(http://www.sdkjxxw.cn)—会计诚信管理平台—信息采集(以下简称“信息采集系统”)进行注册和申报材料,有工作单位的会计人员在工作单位所在地采集;没有工作单位的会计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采集;未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不需要进行信息采集。各市财政局要按照属地化原则“即采即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