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市会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根据《关于做好山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18〕5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1.我市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2.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继续教育内容和形式
(一)继续教育内容
2018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1.企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主要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管理会计、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税收法律法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信息化知识。培训应侧重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控制度体系等内容,小企业应把《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作为重点。
2.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主要内容: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绩效评价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非税收入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我省出台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财会业务的相关制度办法等。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及我省出台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会业务的制度办法为必学内容。
3.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员公需科目的学习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
(二)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形式主要有网络培训、面授培训及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2018年度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总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网络培训及面授培训,每学时折算3学分。
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网络培训,须从所在地财政局公布的网络继续教育机构中选择一家注册学习。
2.中央驻鲁单位、省属和各市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市级(含)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举办本系统、本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在培训实施前应将培训计划、参加培训人员信息、培训内容等以书面形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同意后,可自行组织会计人员面授培训,培训结束后将培训工作总结及从业人员培训结果及时上报会计管理部门,会计管理部门应做好面授期间的相关检查、监督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3.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参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有关规定执行。有关人员应于本年度继续教育结束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属地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衔接
(一)补学以前年度(含2017年)继续教育的,学时按照原规定执行,即年度总学时不少于24学时。
(二)2018年继续教育时间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3月底。
(三)对不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待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完成后,市财政局将另行通知继续教育相关事项。
四、组织实施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市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并负责市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本地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各县(市、区)财政局在选取网络继续教育机构时,要坚持合法规范、有效可控的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法律法规。
(三)201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全部实行免费教育,所需培训费用纳入同级财政当年预算;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的,应通过网络继续教育的形式予以补学,所需培训费用由会计人员个人承担
(四)各县(市、区)财政局要认真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组织管理工作,加大继续教育工作宣传力度,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要进一步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待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改造完毕后,及时准确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数据导入信息管理系统。
(五)各县(市、区)财政局应本着服务会计人员、便于管理的原则进行继续教育注册登记。采取通过网络培训机构集中办理继续教育登记的,要确保信息准确安全;采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登记的,要通过网络、广播等宣传媒介明确告知登记地址和所需资料。
(六)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七)各县(市、区)应于3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总结。
济宁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0日